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19号 原告赵知云(原名赵之荣),男,生于1949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柏代建,男,生于1948年12月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知云诉被告柏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知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柏代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知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柏代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