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53号 原告陈和平,男,生于1959年7月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杨乾伟,男,生于1977年6月2日,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陈雪莲,女,生于1981年8月1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杨乾伟、陈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乾伟和陈雪莲的房产、股份、银行存款、债权予以查封或冻结,金额以50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乾伟和陈雪莲的房产、股份、银行存款、债权予以查封或冻结,金额以50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