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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与何有福、曾和平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象民初字第945号 原告王波。 委托代理人於载勇,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何有福。 被告曾和平。 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象民初字第945号

原告王波。

委托代理人於载勇,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何有福

被告曾和平

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桂晓,该公司安技科科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65号。

担任人徐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波与被告何有福、曾和平、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达公司)、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桂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王波的委托代理人於载勇,被告曾和平,被告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桂晓,被告财保桂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祥东到庭加入诉讼。被告何有福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波诉称,2011年3月5日14时30分,被告雇请司机何有福开车,驾驶桂C×××××号大型客车,从事客运效劳。原告与王新兵等购置车票,乘坐桂C×××××号大型客车。原告与被告骏达公司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工作保障原告的人身平安职责。因为司机何有福的过失,车辆从兴安往桂林方向行驶,行至上述路段时在雨天未放弃平安车速,刹车时招致车辆侧翻,形成原告受伤的理想。事变发作后,原告于2011年3月5日下午4点被送到兴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9日入院,住院94天。被告骏达公司已支付医药费,然而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车费、伤残评定费、伤残贴补费及肉体抚慰金没有停止抵偿。2011年3月28日,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变责任认定书,司机何有福承担本案交通事变全副责任。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损伤、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座位险抵偿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为此,被告财保桂林公司负有连带抵偿责任。2011年7月1日,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停止评定,论断为:十级伤残。原告只管为乡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起源为城市,无关侵害抵偿费用应当根据外地城镇居民的相干标准计算。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1、被告抵偿原告误工费6200元(124天×50元);护理费5640元(94天×60元/天);3、伙食费3760元(94天×40元/天);车费300元;伤残评定费700元;伤残贴补费61804元(20年×15451元/年×20%),合计784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骏达公司辩称,我公司桂C×××××号车,是曾和平承包的营运车辆,我公司与承包人曾和平签有客运班车经济责任运营合同和营运车辆承包人平安责任合同书。根据平安责任合同书第一项第7条的规则“车辆在承包期内发作行车事变,承包人要承担事变抵偿及法律责任。”的规则,承包人曾和平是此次交通事变侵害抵偿一案的间接抵偿人,与此次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有间接的利弊关系。根据平安责任合同的商定,曾和平要承担此次交通事变人身侵害的经济抵偿。我方已为原告支付了医药费20379.7元;原告提出的抵偿金额标准有些不合乎国度规则。根据国度的相干规则和广西的抵偿标准,其抵偿名目和标准是:1、误工费:原告住院时期是2011年3月5日至2011年6月9日入院,共94天,医院证实劳动一个月(30天),原告定残之日是2011年7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告的误工时间计算至2011年6月30日止。原告是乡村居民,误工费是(94天+30天-10天)×43.40元/天=4947.60元;护理费,根据医院出示的证实,原告住院时期需1人护理一个月,护理费是30天×43.40元/天=1302元;住院伙食贴补费,97天×40元/天=3760元;车费,原告住院不存在有交通费的发作,对原告主张的车费不予认可;5、伤残评定费,700元;6、伤残贴补费,根据原告的伤残评定,原告为10级伤残,原告是乡村居民,10级伤残按规则补救2年,伤残贴补费是20年×3980元/年×10%=7960元。以上算计18669.60元。此案损失抵偿金额应由财保桂林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车辆在财保桂林公司投保了路线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8万,被告车辆发作交通事变的时间,在保险期内,而且原告提出的抵偿金额没有超越被告车辆的投保金额,根据保险法的相干规则,可能由保险公司间接抵偿。宿愿法院依据国度无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则,依照抵偿标准及抵偿名目依法判决,采纳原告其余不非法、不正当的诉讼申请。

被告曾和平辩称,我的辩称意见与骏达公司不时。

被告财保桂林公司辩称,一、被问难人没有间接向问难人申请抵偿保险金的申请权。(1)本案中,被问难人与问难人之间没有间接的合同关系。被问难人与骏达公司存在的是客运合同关系,骏达公司与问难人存在的是保险合同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是互相独立的,各个合同关系只能解放合同的当事人。因此,问难人与被问难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被问难人在搭乘骏达公司的客车的进程中遭到损伤,是由于该公司违犯了客运合同的商定。因此,被问难人应当向该公司清查守约责任,待骏达公司根据客运合同承担守约责任后,能力依据其与问难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向问难人申请抵偿保险金。据此,被问难人间接向问难人申请支付抵偿金没有理想和法律依据。(2)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则,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则或许合同商定抉择能否间接向第三者抵偿保险费,并且保险人只在两种情况下才有间接向第三者抵偿保险金的工作:一是被保险人明白申请的情况下;二是被保险人既不抵偿第三者的损失,又不向保险人申请抵偿金,即被保险人怠于申请抵偿的情况下。同时,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承担抵偿责任后,才负有抵偿保险金的工作;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向被保险人抵偿保险金。因此,被问难人在没有向骏达公司申请抵偿的情况下就间接要求问难人抵偿保险金,是不合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则的。二、被问难人的伤残抵偿金计算舛误。根据华源司法鉴定所对被问难人受伤程度的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此,计算伤残抵偿金时应该按10%的比例计算,而被问难人在起诉时按20%的比例计算,显然与理想不符。三、被问难人诉状称依据《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要求问难人承担座位险是不合乎法律规则的。本案被问难人为车上乘客不是第三者,依法不能利用《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要求问难人承担交强险的抵偿责任,被问难人虽为乘客,但不是承运人责任险的合同主体,故不能要求问难人承担承运人责任险的合同责任。

被告何有福未提出问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