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交初字第362号 原告贾鹏飞,居民。 委托代理人郭金宝,潍坊坊子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志强,居民。 被告李淑香,居民。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志清,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玄武街与文化路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峰,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鹏飞与被告刘志强、李淑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贾鹏飞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孙 菁 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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