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55号 原告冯魁祥,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勾晓朋,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王保秘,女,197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勾晓朋之妻。 被告乔云朋,男,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冯魁祥与被告勾晓朋、王保秘、乔云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魁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9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振 审 判 员 郑玲玲 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