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20号 申请人:邓西勇,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张月堂,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邓西勇与被申请人张月堂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邓西勇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月堂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西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月堂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邓西勇名下皖F*****号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项 磊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西勇,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刘楼村刘西组73号。身份证号码:340621198612106367。 被告:张月堂,女,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洪山路56号5栋1单元0703室。身份证号码:340603196209060627。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20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25日、9月28日、10月22日,被告分别从原告处借取现金65万元、8万元、8万元,合计81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5%。2014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补打了借条。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原告数次催要,均未有果。 综上所述,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诉至你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