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恢字第01071号 央求执行人程章文(程章仁)。 被执行人沈家桂。 程章文(程章仁)与沈家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学,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浏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决书,于2006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沈家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家桂实行给付案款3980元,法制,但被执行人沈家桂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家桂有银行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沈家桂银行贷款39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罗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