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茂高法刑初字第29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农民,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新,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无业,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桃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林浩,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林新,以及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甲以及周某乙、胡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多人,来到位于本市被害人秦某甲的家门前,在周某乙的指挥下,胡某甲、周某甲等人拿秦某甲家门前的木棍和石头对秦某甲家门窗及停放在大厅内的小车进行了打砸。过程中秦某甲的邻居秦某乙用手电筒照看,也被他们砸坏了不锈钢大门及防盗网。经高州市特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秦某甲和秦某乙被损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毁坏的物品总价值为16700元。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公然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胡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称被告人胡某甲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二、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同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缓刑。 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伙同周某乙、胡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到本市被害人秦某甲的家门前,然后用木棍和石头对秦某甲家门窗及停放在大厅内的小车进行打砸,邻居秦某乙拿手电筒查看时,也被他们砸坏了不锈钢大门和防盗网。经高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秦某甲和秦某乙被损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毁坏的物品总价值为167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通过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通过其家属一次过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的经济损失31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5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站南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2014年3月10日晚上11点15分,公安机关接到事主秦某甲报警,称其家的门窗及小车被人砸坏,要求出警处理。公安机关经出警到现场查看,发现秦某甲及邻居家的物品被人损毁,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胡某甲抓获归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甲于1988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人周某甲于1990年2月13日出生。 3、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胡某甲曾于2012年12月25日在信宜市东镇镇99酒吧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 4、辨认笔录:经胡某甲辨认,周某甲是当晚一起参与打砸的人;经周某甲辨认,胡某甲是参与打砸的人。 5、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通过其家属分别赔偿了155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秦某丙的陈述:2014年3月10日23时许,我家门窗被人砸烂了,还有四五个人跑到秦某乙家砸了他家的门窗。 2、证人秦某丁的证言:2014年3月10日23时许,有人在秦某甲家门口叫秦某甲,没过多久就听到秦某甲家被人敲打的声音,我上楼顶察看,发现三四个人打烂了秦某乙家的门窗,秦某丙用电筒照了一下他们,他们就说再照就做死你。 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2014年3月10日23时许,我听到有人叫德毅,就拿手电筒朝秦某甲家新屋门口照射过去,这时有人拿砖头向我家砸过来,接着又听到他们打砸秦某乙家门窗的声音。 4、证人欧某某证言:2014年3月10日晚上8点左右,胡某甲开一辆白色的BYD小车(车牌后面的数字是5946)搭我到大潮某地下室打麻将聊天,直到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他来送我回家。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2014年3月10日23时许,我在家准备睡觉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他说我得罪了他的朋友,叫我出去解决,并说他在我家门前,我说太晚了不出去了。一会儿就听到外面有人砸门窗的声音,我从窗往下看,见到“阿石”(周某乙)等人拿枪形物体撞我家的大门,周某甲等人翻围墙进入我家大厅,胡某甲撞烂门后也进入大厅,一起砸我小车,周某甲还用木棍撬我的小车底,我喊抓贼,邻居秦某乙用手电筒照过来,他们又去砸秦某乙家的门窗,周某甲还说谁多事谁就死。我认出周某甲,是因为他家和我家是亲戚。 2、被害人周某丙(秦某甲妻子)的证言:事发当晚,我家的门窗和小车被人砸坏,邻居秦某乙家的门窗也被打烂了。 3、被害人秦某乙的陈述:事发当晚,我听到门外很嘈吵,又有人喊“捉贼”,于是开灯拿手电筒察看,见到有很多人在秦某甲那里打砸门窗,他们见我用电筒照,三四名男青年就冲过来把我的门窗的防盗网砸凹了,门窗玻璃也被打烂了一块。 四、被告人的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