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茂高法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2003年7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2月6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抓获,同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以来,由康某某(已判刑)幕后出资,联合本市南塘镇蓝田村委会村民即被告人梁某某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欧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密谋在蓝田村委会一处河滩地(当地人称“鱼沟墩”)建沙场。为达到目的,由被告人梁某某记录村民工时,梁某甲等人以支付工资的形式雇佣村民守护“鱼沟墩”的河沙资源,釆取扔石头、扣押船只等方式破坏河对岸“建宏沙场”采沙船正常采沙作业,致采沙船无法到合法的采沙标段内釆沙,破坏“建宏沙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2013年8月21日、10月19日,由康某某幕后出资,梁某甲组织蓝田村委会村民即梁某乙、梁某丙、欧阳某某及梁某某等手持镰刀、锄头等工具将梁某丁种植在蓝田村委会一处河滩地的3000棵海南蕉树全部砍断,将梁某丁搭建在“鱼沟墩”的鸡舍损毁,事后,参与砍砸蕉树的村民均领到100至200元不等的“辛苦费”。经物价部门鉴定,梁某丁被损毁蕉树及鸡舍的价值为46500元。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认为被告人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梁某某辩称其没参加第一次毁坏鸡舍的行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判处六个月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以来,由康某某(已判刑)幕后出资,联合高州市南塘镇蓝田村委会村民即被告人梁某某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欧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密谋在蓝田村委会一处河滩地(当地人称“鱼沟墩”)建沙场。为达到目的,由被告人梁某某记录村民工时,梁某甲等人以支付工资的形式雇佣村民守护“鱼沟墩”的河沙资源,釆取扔石头、扣押船只等方式破坏河对岸的建宏沙场的采沙船正常采沙作业,致采沙船无法到合法的采沙标段内釆沙,破坏建宏沙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2013年8月21日、10月19日,由康某某幕后出资,梁某甲组织蓝田村委会村民即梁某乙、梁某丙、欧阳某某及被告人梁某某等将梁某丁种植在蓝田村委会一处河滩地的3000棵海南蕉树全部砍断,将梁某丁搭建在“鱼沟墩”的鸡舍损毁。事后,参与砍砸蕉树的村民均领到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辛苦费”。经物价部门鉴定,梁某丁被损毁蕉树及鸡舍的价值为46500元。 另查明,康某某已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梁某丁46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梁某某于1970年7月17日出生。 2、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釆沙许可证、釆沙范围示意图、公证书、见证书、协议书、土地转让经营合同书、照片):证实建宏沙场法律手续齐备,属合法经营。 3、接受证据清单及资源开发经营合作合同:证实康某某与蓝田村委会签订合同开发沙滩的情况。 4、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03年7月29日,梁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2009年12月6日被释放。 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梁某甲等人因本案被判处刑罚。 6、现场照片:证实涉案河滩及被毁鸡舍被毁坏的情况。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接案、立案情况。 8、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梁某某被网上追逃后,于2015年1月5日在广西玉林被抓获。 9、交办案件通知书:证实该案由茂名人民检察院交办。 10、证人龙某某的证言:我是受蓝田村委会塘尾村的梁某乙(外号叫“牛屋三”)的唆使,参与对建宏沙场的破坏生产经营的,以达到逼使梁某丁、梁某来两兄弟放弃早年与蓝田村委会签订的租用、开发沙洲地的合同,村委会能够与另外的老板合作开发沙洲,我们这些人从中获取好处费的目的。2013年8月下旬某天中午,梁某乙打电话给我,说对面沙场抽沙船过来抽沙了,叫我过去帮忙,我到现场后发现梁某某、梁某丙等十多人在河边,并正用石块砸抽沙船。我们这些人参与对建宏沙场的破坏行为的,每人每次可以拿到100元钱,所以蓝田村有很多老人、妇女等都去参与。我们分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得到的好处不一样,梁某甲、“牛屋三”最高档次,是我们的领导、指挥者;“花王”、梁某丙、梁某某(志万三)、“道公三”等人是第二个档次,他们这几人是带队实施破坏行为的,不用值班,每天都有钱领。针对建宏沙场的所有统一行动,包括扣船、用石块投砸釆沙船、到河边地毁坏沙场老板的蕉林、毁坏鸡舍、毁坏工人的宿舍、阻止政府工作人员在沙洲地上设置红线图标记、组织村民上访和游行的“统一行动”,大大小小的行动应该有几十次、近百次之多。这样做要花费很大一笔钱的,大家平时领的钱都是“牛屋三”发的,登记工日、登记人数签名是第二档次的那些人,如花王、梁某丙、志万三、道公三等人,主要聚集在一起行动都有钱,就算不动手也有钱领。 1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建宏沙场经营以来,当地村民过来破坏生产,我听说最多的是“花王”、梁某甲、牛屋三、亚弟、“经理”、“道公三”等人。蓝田村河边的地很多年前由蓝田村委会租给郭某某、郭某某转租李某某,李某某再转给梁某丁和我,我们转租时蓝田村委会加意见同意,还盖有村委会公章。 12、证人梁某戊的证言:2013年以来,蓝田村村委书记经常组织其村民过来蓝田沙州进行打砸、辱骂、恐吓及抢夺沙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