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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新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新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前后,袁某利用乘坐张某某“野的”的机会,向张某某虚构自己系省交通厅的科长,可处理车辆违章;至2014年2月,袁某以代为处理车辆违章、疏通关系等名义,分多次骗得张某某27000余元。2014年5月5日,张某某报警;5月6日凌晨,警察在袁某位于高新区***的暂住地将其挡获。

该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辩称其没有虚构自己在四川省交通厅上班,同时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其中有6000元系向张某某的借款,帮张某某处理了7个违章花费了1000余元。袁某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前后,袁某利用乘坐张某某汽车的机会,通过言语表达等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张某某虚构自己是四川省交通厅工作人员,可处理车辆违章;至2014年2月,袁某以代为处理车辆违章的名义分多次从张某某处骗得15750元,以帮邹某某处理吊销驾照的名义从张某某处骗得5500元,以过年需要疏通关系的名义从张某某处骗得6000元,共计骗取张某某27250元。2014年5月5日,张某某报警;次日凌晨,警察在袁某位于高新区***的暂住地将其挡获。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了2014年5月5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称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袁某冒充四川省交通厅督察处科长,以可以帮其处理违章记录和帮其朋友处理驾照被吊销的理由,诈骗其人民币21250元,袁某还在年初,以公务员过年未发奖金为由让其拿了6000元,后袁某一直未帮其处理违章记录,并一直借口拖延,其感觉被骗遂报警,2014年5月6日凌晨0时20分许,民警在袁某位于本市高新西区***的暂住地将其挡获。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袁某冒充四川省交通厅督察处的科长,以代为处理交通违章的名义从张某某处拿走27250元,其中15750元用来处理交通违章,5500元是用来处理邹某某吊销驾照的事情,6000元是袁某说单位不发年终奖找张某某拿的红包,好给帮忙的人表示感谢,张某某钱不够,向吴某借了1900元并向吴某说明了借钱的原因。2014年2月,张某某认为袁某的身份有点可疑,在一次送高某回老家的路上,张某某问高某袁某是否是公务员,而高某回答说袁某在私企上班,张某某认为高某低调,不想承认袁某是公务员,也就没多问。过完年后,张某某没有再见到袁某本人,都是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张某某打电话问袁某怎么处理交通违法的事情总是办不下来,袁某就以各种借口推脱,随后张某某多次打电话要求袁某还钱,袁某总找各种借口拖延,直到报案时,袁某一条违章记录都没有处理,也没有将之前张某某给的钱还给他,张某某用自己的钱退了3000元给邹某某。张某某对袁某进行了辨认。

3、证人高某的证言,高某系袁某的妻子,其证实张某某在顺江小区123号门口开野的,其和袁某偶尔坐张某某的车一起回老家,大概2013年12月底或者2014年年初,有一次高某单独坐张某某的车时,张某某问过高某袁某是不是当官的,高某回答说袁某在一家私企上班,后来有一次坐车时,张某某对袁某说“这个事情就麻烦你帮忙了”,袁某回答“张哥这个事情就不提了”,高某认为袁某有事向自己隐瞒,袁某的表情比较慌张,回到家后,高某问袁某二人在做什么,袁某让高某不要管。

4、证人吴某的证言,吴某系张某某的邻居,其证实农历腊月28日,张某某说有个叫袁某的交通厅科长之前帮他处理交通违章销分,快过年了,袁某向张某某要6000元,说是疏通关系,张某某没那么多钱,就向吴某借,吴某借给张某某1900元,听张某某说拿了不少钱去处理违章,但一直都没有处理到,吴某就和张某某去交通厅咨询,但是工作人员没有让他们进去。

5、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因酒后驾车被没收驾驶证,2013年末听张某某说他认识四川省交通厅的科长,可以帮忙问问能不能把驾照弄回来,过了几天,张某某说科长说趁着2014年元旦这几天,可以把这事情办了,让邹某某拿5500元就能把驾照取回来,过了几天邹某某拿了5500元给张某某,2014年3、4月,邹某某问张某某如果事情办不成就把钱退给他,张某某说将钱给科长了,科长不退钱给他,张某某还说领邹某某去科长家,后来张某某将一部分钱退给了邹某某。

6、被告人袁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证实了其曾经跟张某某说过其在四川省交通厅上班,做的工作相当于督察,于是张某某要其帮忙处理交通违法扣分的事情,袁某就让张某某把单子拿过来,张某某每次把单子拿过来的时候也会把处理罚款的钱拿过来,袁某一共从张某某处拿了2万1千多元,还有6000元是向张某某借的钱。

7、从张某某手机中提取的涉案短信的照片,其中,1月30日,袁某给张某某发短信称“这几天厅里系统在升级维护,到时值班再整,到时给你打电话”,2月2日称“我帮你问了,副厅说的最迟等下周就可以拿给你”,2月3日称“我帮你问了,系统一直升级,但是出问题了,电脑室放假休息,没人整的,只有上班去整,连车管所也要上班去系统升级了,连我们都不值班了”,4月16日称“张哥25号肯定给你,姓周的我会通知厅里打入黑名单。我们交通厅没有牛,但是只要开车就归我们管,你给你那边打电话25号他不同意,让他来厅里找我或是给我打电话可以,你要是带到368找我,那么朋友就没法做了”。

8、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处出具的说明,证实了袁某不是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的职工,该厅也没有处理道路交通违法的职责和业务,没有处理道路交通违法的系统。

9、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袁某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