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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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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扒皮”,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扒皮”,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2015年3月1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承包建设下梅村二期安置房工程的事实,并伪造与XX(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信任。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汪某某签订《合作房建施工协议书》,并以公关开销为理由要求汪某某给付5万元,汪某某将该钱款转账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将该5万用于还债及个人开支。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又以公关开销为理由要求汪某某给付3万元,后汪某某通过了解发现被骗。同月11日汪某某在武夷山市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将被告人周某某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妻子王某某退还被害人汪某某5万元,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周某某。

在诉讼过程中,武夷山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根据审前调查的结论,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作房建施工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占某某的证言;手机短信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5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武夷山市司法局出具的被告人周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林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