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城民初字第00525号 原告李明,市民。 被告周彦国,市民。 被告张春兰,市民。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春雷,市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周彦国、张春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原告已预交5125元)。 审 判 长 潘春如 代理审判员 彭 艳 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