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62号 申请人任玉成,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道虎沟乡李家梁子村。 被执行人陈德如,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榆洲新城14号楼1单元1001室。 被执行人周巧凤,女,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榆洲新城14号楼1单元10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5)平执字第1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执字第1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