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内东执恢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三巷4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510254410。 被执行人黄刚,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郭家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7801283218。 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以(2013)内东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黄刚名下的车牌为川K17666号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黄刚已向申请执行人陈伟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黄刚名下的车辆依法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刚名下的车牌为川K17666号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俊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