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55-1号 申请执行人:欧冰。 被执行人:朱江。 申请执行人欧冰与被执行人张玉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玉华、朱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欧冰8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国土及车辆等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另案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另案处理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茂高法执恢字第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雄 审判员 邓志勇 审判员 陈 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