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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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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孝华与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再初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孝华,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商河县科技局干部,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赵福勇,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五和宏泰纺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再初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孝华,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商河县科技局干部,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赵福勇,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姚文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姚文颂,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姚文忠,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监事,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姚文平,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职工,住山东省商河县。

以上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孝华因与被申请人济南五和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和公司)、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商民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孝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福勇及被申请人五和公司、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2月7日,原审原告张孝华起诉至本院称,被告姚文颂、姚文平、姚文忠三兄弟合伙开办五和公司,姚文颂任董事长,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困难,被告多次向我借款,计款249694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为此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欠款249694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息18%计息)。

原审被告五和公司辩称,原告与五和公司存在借款事实,但双方约定的利息不是原告主张的那么多,同时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借款。

原审被告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辩称,我们仅仅是五和公司的股东,借款都是与五和公司发生的,和我们个人没有关系。

本院原审查明,被告五和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4日、2011年5月15日、2011年6月6日向原告张孝华借款7000元、32000元、165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2011年7月15日被告五和公司向原告借款119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五和公司还清本次借款本金11900元,利息没结算;2011年8月13日被告五和公司向原告借款13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五和公司还清本次借款本金13000元,利息没结算;2011年8月13日被告五和公司向原告借款1196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五和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30日、2012年8月19日、2012年10月12日偿还原告本次借款本金18000元、6600元、20000元;2011年8月18日、2011年11月26日、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五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6000元、47716元、25478元,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五和公司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九份。被告五和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总计319194元,已偿还本金69500元,尚欠借款本金249694元。被告姚文颂、姚文忠、姚文平系被告五和公司股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