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陈粤生与卢少强、赖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513号 原告:陈粤生,男,1979年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方鸿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裕丰,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卢少强,男,1962年出生,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513号

原告:陈粤生,男,1979年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方鸿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裕丰,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卢少强,男,1962年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赖雪玉,女,1963年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粤生诉被告卢少强、赖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粤生于2015年9月1日以与被告卢少强、赖雪玉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粤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粤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陈粤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玉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