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73-2号 申请人郭玉山,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卧龙镇娘娘庙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广和,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平执非裁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非裁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