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徐淑凤与平泉县东升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020号 申请人徐淑凤 被执行人平泉县东升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020号

申请人徐淑凤

被执行人平泉县东升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