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42号 申请人智顺 被执行人平泉县平泉镇城北村第十居民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