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112号 原告张化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面。 法定代表人李花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军与被告济源市广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化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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