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660号 申请人李海成,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党坝。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翟化云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18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