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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成与承德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660号 申请人李海成,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党坝。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承德天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化云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660号

申请人李海成,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党坝。身份证号:×××。

执行承德天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化云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180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