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94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冯某某,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的处分,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凤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