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702号 申请人刘亚民 被执行人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薛连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