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蔡申,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蔡申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莎、被告蔡申的委托代理人陈长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吹眼睛》、《放了》、《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遇见你》、《幸福誓言》、《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有了爱就不再孤独》、《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Yesterday》、《世上女人都是毒蛇》、《龙》、《一天》、《心醉》、《笑傲江湖》、《相思的债》、《女人心》、《鸟巢》等63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蔡申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义务。被告蔡申未经民权浩天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蔡申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申: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63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民权浩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75600元及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合计79500元。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好歌天天唱》光盘,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3、(2014)民证民字第1589号公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蔡申侵权的事实。 4、公证费、取证费用发票,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900元,调查取证费用2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蔡申对民权浩天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认为光盘没有任何证明力,光盘随处可见,与北京鸟人公司无关;对证据2认为合同及附件不能证明涉案歌曲与北京鸟人公司的关系,民权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公司约定的使用费与民权浩天公司起诉要求的赔偿数额悬殊过大;对证据3认为公证书格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人员未表明身份,是非正常渠道公证;证据4对费用发票是否与被告有关有异议。 被告蔡申答辩称:1、民权浩天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民权浩天公司没有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证据。 被告蔡申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名称为《好歌天天唱》的光盘收录了包括《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吹眼睛》、《放了》、《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遇见你》、《幸福誓言》、《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有了爱就不再孤独》、《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Yesterday》、《世上女人都是毒蛇》、《龙》、《一天》、《心醉》、《笑傲江湖》、《相思的债》、《女人心》、《鸟巢》在内的132部音乐电视作品。该光盘的包装盒上标明“制作: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版号:ISRCCN-E02-10-348-00/V.J6,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北京鸟人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由民权浩天公司行使,北京鸟人公司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中的放映权只限于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的放映权。 2014年8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席伟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25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来到新郑市中华路金城路交叉口向南50米“星光大道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二楼208房间。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郭席伟在该房间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吹眼睛》、《放了》、《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遇见你》、《幸福誓言》、《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有了爱就不再孤独》、《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Yesterday》、《世上女人都是毒蛇》、《龙》、《一天》、《心醉》、《笑傲江湖》、《相思的债》、《女人心》、《鸟巢》63首歌曲,马旭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郭席伟索要消费发票,该场所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提供任何票据。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58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光盘为马旭现场摄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公证过程公证处有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及工作人员刘英参加,证据保全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所附《工作记录》中有郅胜华、李春玲、刘英及郭席伟、马旭签字。该《工作记录》记载的事实与公证书一致。 公证处保全的上述歌曲,其音乐与画面内容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6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相同。 另查明: 1、“新郑市中华路星光大道娱乐会所”于2013年3月28日成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新郑市中华南路,经营范围为公共场所:文化娱乐、歌厅服务等,蔡申系经营者。 2、民权浩天公司提供公证费发票1900元,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发票400元。蔡申对该费用是否与本案有关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