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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与平泉县台头山乡小吉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407号 申请人王旭 被执行人平泉县台头山乡小吉沟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407号

申请人王旭

被执行人平泉县台头山乡小吉沟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