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43-1号 申请执行人赵芳,女。 申请执行人李璟,男。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负责人李海五,该组组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1318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119元(以1131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为2119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280元、执行费1610元,共计1181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的银行存款1181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