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116号 原告: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立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志刚,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116号

原告: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立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志刚,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顺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立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