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960号 申请执行人周林溪。 申请执行人谢建武。 申请执行人谢岩岩。 申请执行人樊淑球。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该案(2013)天民未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100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