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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汉彬喻建新邹玲波与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540-1号 申请执行人喻汉彬,男。 申请执行人喻建新,男。 申请执行人邹玲波,女。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540-1号

申请执行人喻汉彬,男。

申请执行人喻建新,男。

申请执行人邹玲波,女。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

负责人李笑阳,组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102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6621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3050元,共计2220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220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