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540-1号 申请执行人喻汉彬,男。 申请执行人喻建新,男。 申请执行人邹玲波,女。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 负责人李笑阳,组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102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6621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3050元,共计2220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220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