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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与长沙仕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87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凯军。 被执行人长沙仕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闯。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经长沙市天心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877-1号

申请执行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凯军。

执行人长沙仕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闯。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517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33020元、逾期利息139484元(以233020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从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845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3515元,共计3838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仕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8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