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877-1号 法定代表人金凯军。 法定代表人黄闯。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517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33020元、逾期利息139484元(以233020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从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845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3515元,共计3838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仕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8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