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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宏蛟与荣承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62号 原告:汪宏蛟,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新疆其亚锂电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陈敏,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62号

原告:汪宏蛟,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新疆其亚锂电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陈敏,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承祖,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新疆捷特捷物流快递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汪宏蛟与被告荣承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宏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敏,被告荣承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宏蛟起诉称:2014年3月26日,我与被告荣承祖签订了《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荣承祖表示其系代表乌鲁木齐捷特捷物流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特捷物流公司)与我签订该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荣承祖支付了押金和加盟费共计10000元,但至今荣承祖未能在合同上加盖捷特捷物流公司的公章。因该合同至今不能有效履行,并造成我方损失2000元,故我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荣承祖返还押金5000元;2、被告荣承祖返还加盟费5000元;3、被告返还材料费2000元。

被告荣承祖答辩称:合同是我代表捷特捷物流公司与汪宏蛟签订的,因汪宏蛟未能交清加盟费10000元及押金10000元,致使合同未能加盖公司公章,责任应由汪宏蛟自负;我在捷特捷物流公司负责全疆的网络加盟,我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对于汪宏蛟主张的材料费2000元是购买面单的费用,只要其将面单返还,该费用可以按面单价值返还。

原告汪宏蛟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4年3月26日的《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一份。以此证实与被告荣承祖签订合同的事实。

2、2014年3月26日,被告荣承祖出具的收据一份,以证实原告向荣承祖交纳了10000元的事实。

3、租房租赁合同一份,以证实原告为准备加盟事宜租赁了店铺,为此原告主张材料费2000元。

4、电话录音(以∪盘形式提交,并形成了书面文字)。两段录音分别是原告与捷特捷物流公司的罗总的通话、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通话,以证明捷特捷物流公司并不承认涉案“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原告所交的费用均由荣承祖个人收取。被告荣承祖要求原告汪宏蛟再交1万元才能在合同上盖章。

5、汪宏蛟办理了“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强龙物流服务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为加盟所做的准备。

被告荣承祖对上述证据中,证据1、2、4、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与汪宏蛟签订了《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收取了汪宏蛟交纳的费用的事实,对于电话录音其表示该录音证实了荣承祖是捷特捷物流公司人员的身份,而对于汪宏蛟办理了营业执照等事实,被告荣承祖予以认可。对于证据3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荣承祖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表示汪宏蛟租赁房屋来履行合同是事实,但该房屋除用于发展快递外,还在经营其他。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4、5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因该证据系复印件且合同对于租赁房屋的地点等并未写明,故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被告荣承祖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捷特捷物流公司经营快递业务分公司(营业部)名录,以证实捷特捷物流公司授权荣承祖对外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2、授权书一份,以证实荣承祖在捷特捷物流公司任网络发展部经理,负责国通快递站点开发招商加盟业务,并加盖了捷特捷物流公司的公章。

3、红楼国通快递面单17张,以证实原告汪宏蛟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开始经营。

4、捷特捷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以证实捷特捷物流公司是合法的物流公司。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的真实性以系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可;对证据2,原告质证认为该授权是案件发生后,被告自行书写的,虽然加盖了公司公章,但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相应的授权,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原告予以认可,但质证称荣承祖自称面单是他自己的,让原告学习用,该面单使用一段时间后,因快递运营执照没有办下来,而不能继续使用;对证据4的真实性原告不持异议。

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1捷特捷物流公司快递业务分公司名录,因该名录系复印件,且名录上未标注原告经营的“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强龙物流服务部”,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系本院审理过程中,荣承祖自行手书,形成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并加盖了捷特捷物流公司的印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对于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被告所举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荣承祖以捷特捷物流公司的名义与汪宏蛟签订了《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授权方为捷特捷物流公司,加盟方为汪宏蛟,并约定汪宏蛟加盟“国通”快递网络事宜。合同第1条捷特捷物流公司具备的条件:1.1捷特捷物流公司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有权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1.2捷特捷物流公司拥有“国通”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国通快递”使用权、企业标志“红楼”、经营模式等资源。捷特捷物流公司有权对代理的商标使用权进行扩展开发及区域招商加盟,与汪宏蛟签订加盟手续后,汪宏蛟在当地享有独立使用权;第2条.汪宏蛟(加盟方)具备的条件:2.1汪宏蛟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分公司承包人,自然人等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负责人等;2.2汪宏蛟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五彩湾工业园区营业面积30平方米…2.3汪宏蛟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3名;第3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3.1在五彩湾工业园区地域范围内,捷特捷公司将所代理的“国通快递”注册商标、企业标记权、其他权利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汪宏蛟使用。汪宏蛟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快递业务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捷特捷公司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第4条特许经营费4.1汪宏蛟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捷特捷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10000元;…第六条6.3捷特捷物流公司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汪宏蛟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等。合同的有效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合同甲方注明乌鲁木齐捷特捷物流快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荣承祖,但未加盖捷特捷物流公司的印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