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天津3月23日电 (记者 张晓敏)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天津高院与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民政局等三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天津市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意见(试行)》,并于3月正式实施。 《意见》指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要坚持多方参与、方便群众、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逐步构建基层为主、分级负责、依法高效、四方联动的物业管理纠纷大调解格局。《意见》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工作中的职责。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时,根据实际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法院进行调解;对诉前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物业管理纠纷的特点、难点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指导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此外,《意见》还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效力、司法确认程序及司法救济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