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赵自力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19-1号 申请执行人赵自力。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负责人李海彬,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19-1号

申请执行人赵自力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负责人李海彬,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6月13日审结,该案(2013)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赤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利息48533元(以30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暂从2012年8月28日计算至2015年4月14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33862元(以30000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3年7月8日计算至2015年4月1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322元,案件执行费4715元,以上共计3934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9343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