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955-1号 申请执行人朱世红,男。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经双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双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6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共计50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