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937-1号 申请执行人周晓。 法定代表人:刘红波。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01458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42元(以10145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从2015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1日止,为142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1445元,共计104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鹏鑫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5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