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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良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郭霞云。 上诉人张良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郭霞云。

上诉人张良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张良于2014年10月30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提出要求公开“沪富估报(2012)第165-1号估价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2号估价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3号估价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4号估价报告”信息的申请。因认为张良所提之申请内容不明确,黄浦房管局遂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补正告知,要求张良于2014年11月17日前补正申请。张良收悉后,于2014年11月13日向黄浦房管局补正申请,补正内容为:“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作或者获取的黄浦区116地块(西块)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1号估价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2号估价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3号估价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4号估价报告。”黄浦房管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张良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10日。因认为张良申请的内容仍不明确,黄浦房管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第二次补正告知,要求张良在2014年11月24日前补正申请。张良收到第二次补正告知后,于2014年11月20日第二次补正申请,补正内容为:“因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被告在(2014)黄浦行初字第393号案庭审过程中向原告提供了沪富估报(2012)第165-2号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116号地块(西块)居住房屋(旧里)征收估价报告和沪富估报(2012)第165-3号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116地块(西块)居住房屋(新里)征收估价报告的部分内容。又因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116地块(西块)存在非居住房屋和居住房屋,居住房屋又包括旧里、新里和新公房。所以申请人认为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116地块(西块)应当存在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新里)、居住房屋(旧里)、居住房屋(新公房)的估价报告。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作或者获取的黄浦区116地块(西块)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1号估价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2号估价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3号估价报告、沪富估报(2012)第165-4号估价报告。(注: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及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或者产权人姓名,因客观条件不允许属于无理要求,申请人无法满足被申请人的要求,建议查询时也可以咨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朱炯或评估机构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请务必保障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黄浦房管局经审查后,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4)第10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张良,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黄浦房管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实际向张良公开了信息。张良收悉后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黄浦房管局重新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