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827-1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法定代表人刘洋。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80047.5元,实现债权所用费用10000元,违约金20000,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6110元,共计4196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96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