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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82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被执行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5)天字第82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被执行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80047.5元,实现债权所用费用10000元,违约金20000,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6110元,共计4196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天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96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