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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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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万胜与北岸安监局工伤事故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严章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法,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莆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严章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法,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万胜,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宗钦,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媛娟,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邹丽惠,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岸安监局),住所地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郭清兴,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万胜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岸安监局工伤事故认定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万胜均不服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询问了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文法、上诉人陈万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丽惠、被上诉人北岸安监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6日,厦门宏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陈水兴受公司委派,开车送电工游铮到上诉人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即罗屿沉箱预制场应聘。当日12时许,正值工地午休期间,陈水兴带游铮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擅自爬上位于两个沉箱中间的塔吊时,陈水兴坠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1日,北岸安监局依法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罗屿沉箱预制场“3.6”人员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作出调查报告,认定陈水兴擅自爬上塔吊是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本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014年6月5日,北岸安监局经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后,作出(莆湄北)安监管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5000元。陈万胜(死者陈水兴父亲)不服,向莆田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安监局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莆安监行复(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北岸安监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福建鑫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北岸安监局对其处罚,于2014年9月1日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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