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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明清与唐可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左明清 被执行人唐可。 被执行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左明清

被执行人唐可。

被执行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0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申请人应付被执行人纠纷款共计192245.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可、深圳市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2245.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