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左明清 被执行人唐可。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0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申请人应付被执行人纠纷款共计192245.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2245.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