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60号 委托代理人王勇,衡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阳市商务局,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军,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坤,女系衡阳市商务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衡阳市商务局、第三人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满元 审 判 员 刘振生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小莉 校对责任人:许满元打印责任人:龙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