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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70号 原告方某某,女,汉族。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富平民初字第03370号

原告方某某,女,汉族。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先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