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某某,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经商。 诉讼代理人赵月华,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1月27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塔检刑诉(2015)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凌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赵月华,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6日9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因怀疑其前天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广场老玖烟酒店所买的的烟为假烟,便持菜刀将该店老板娘张某某头部砍伤。致使张某某顶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拾级伤残。 2015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怀疑其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广场猎狐网吧所买的烟为假烟,便持菜刀将该店老板娘曾某某及其女儿陈某某砍伤,致使曾某某顶骨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