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23号 原告唐忠华,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高骅,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和正,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绍林,男,该公司公务部职员。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资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邵金,男,该社区书记。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忠华与被告邵阳东信棉业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资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忠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忠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忠华承担。 审 判 员 刘海浪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