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马牧童。 委托代理人:穆莎莎,法学,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崇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牧童诉被告山东信致远实业开展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牧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被告在诉讼时期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益所作的奖励,原告基于双方已经和解而提出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牧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5元,由原告马牧童累赘。 审讯员 孙东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