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234号 原告:李茹。 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茹与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茹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李茹承担。 审 判 长 杨 冉 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 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超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