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31号 原告陈国秋,男,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孟长春,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负责人段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树平,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陈国秋与被告孟长春、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鹏飞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秋,被告孟长春,被告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国秋诉称,2014年9月23日,被告孟长春驾驶其所有的渝C02JXX小型客车沿国道212线由大石向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2线合川五尊五显街路口时与行人陈国秋发生接触,造成陈国秋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大石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以第5001176201401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长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国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重庆市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后转至合州医院住院治疗76天,现有合州医院的费用没有结清。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已(以票据为准)、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误工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以鉴定结论认定)、后续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和交通费2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孟长春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曾护理20多天,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就没再进行护理。 被告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只投保有交强险,发生该交通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事故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孟长春驾驶其所有的渝C02JXX小型客车沿国道212线由大石向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2线合川五尊五显街路口时与行人陈国秋发生接触,造成陈国秋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大石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以第5001176201401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长春驾驶车辆疏于忽视观察,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行撤除(出)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国秋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天,被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下段双骨折;2、右侧胸壁损伤;3、脊柱畸形,产生医疗费2578.57元。后原告又转至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治疗76天,被诊断为:1、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脊柱后凸畸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5393.29元,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扶拐锻炼,术后1、3、6月均需复查,建议骨愈合后性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门诊随访。原告在合州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渝C02JXX小型客车车主系被告孟长春,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璧山支公司只投保交强险,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时尚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原告陈国秋发生交通事故前靠喂养牲畜维持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