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64号 原告:田湘蓉,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46。 委托代理人:熊承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6。 负责人:苏永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邸长君,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湘蓉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美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湘蓉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美景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1元,由原告田湘蓉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