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西安新艺美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良,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新民,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宋桃灿与被告西安新艺美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桃灿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开始给二被告承包的工程干外墙铝塑板活,该工程位于咸阳市汽车大道,活于2014年8月按时完成,并且验收合同投入使用。该工程包工不包料每平方95元,共计劳务费124950元,被告至今拒不支付,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12495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被告西安新艺美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应为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庭审中,已向原告释明。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西安新艺美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应为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桃灿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蒲婷婷 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