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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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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盛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393号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4289-2。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先梅,女,汉族,该公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393号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4289-2。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先梅,女,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贺盛高,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陶容(系被告贺盛高岳母),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盛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光成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先梅,被告贺盛高的委托代理人陶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龙庭盛世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合川区龙庭盛世小区5-6-5的业主,其房屋面积为118.25平方米。原告与重庆市合川区龙庭盛世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90元,另加每户10元/月公摊电费。被告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2096元,按合同约定违约金应为1978元,合计:407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096元,违约金1978元,合计407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贺盛高辩称,从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未缴纳物管费是因为被告自行车停在小区内丢失,要求调监控查看,物管回答:调监控也找不到人。小区公摊面积是业主拿了钱也交了停车费的,不知这些钱用于何处。不赔偿被告损失,被告就不交物管费和违约金。物管为小区业主服务,但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到位,车辆收费、公共收益不合理,业主委员会成立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原告(乙方)与重庆市合川区龙庭盛世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面积计算):(1)住宅:高层0.90元/月平方米(3层以下不含3层0.60元/月平方米);多层0.6元/月平方米;以上均不含公共能耗费。(2)商业物业:1.00元/月平方米。(3)其他物业:车库:业主购买车位:50元/月个;租车位:200元/月个;露天车位:200元/月个;(租金标准按照甲方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能耗及公共水电费,乙方实行包干制,甲方高层每户每月交纳10元,多层每户每月交纳5元,(如国家水电费上涨,按上涨系数上调)。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余。本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也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被告从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未交物业服务费2096元,按合同约定违约金应为1978元。2014年4月1日、7月1日、2015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催费通知,但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缴纳该费。2015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2096元,违约金1978元,合计407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催费通知以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